只要在所有的聽牌中,其中一張是自己曾經棄掉,即成為振聽狀態。
注意點 :(1)不論自己聽牌的種類和形式(例1A、1B);
(2)不論那一張棄掉的牌能不能構成任何役種(例1D);
(3)包括已經成為他人手牌部份被鳴掉的牌(例1E)。
解決方法:(1)以自摸和牌;
(2)改變聽牌形,令所聽的牌不包括任何自己曾經棄掉的牌(例1C)。
(例1A)
狀況:初期設定的聽牌狀況手牌: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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牌河捨牌:在這情況下,明顯地所聽的「6索」是自己棄掉的牌。
振聽成立,所以並不可以和放銃的「6索」。(例1B)
狀況:在例1A的聽牌情況下摸「4索」打「7索」手牌: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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牌河捨牌:雖然聽牌增加為「3索」及「6索」,但其中的「6索」是自己棄掉的牌。
振聽成立,不但不可以和放銃的「6索」,即使是「3索」也不可以放銃和。(例1C)
狀況:在例1B的聽牌情況下摸「4索」打「5索」手牌: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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牌河捨牌:由於聽牌已改變為「1索」、「4索」及「2萬」,
在「1索」、「4索」及「2萬」都不是自己棄牌的情況下,振聽立即解除。
(但當然地聽「1索」時由於沒有任何役種,所以並不能和牌。)(例1D)
狀況:在例1C的聽牌情況下摸「1索」,由於沒有任何役種下不能和牌而棄掉手牌: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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牌河捨牌:即使「1索」是因為沒有役種不可和牌而棄掉,
但振聽規則並不會理會「棄牌是否能構成役種」的情況。
因此振聽重新成立,「4索」及「2萬」也不可以放銃和。(例1E)
狀況:在例1D的情況下,棄掉的「1索」被下家以「23索」吃走手牌: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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牌河捨牌:下家鳴牌:
雖然在棄牌區(牌河)中並沒有「1索」的蹤影。
但在下家的鳴牌中,鳴牌中最左方橫放的「1索」仍能清楚指示其上家曾棄掉「1索」。
振聽仍然成立,因此在斷定自己是否振聽時亦請注意另外三家的鳴牌。
在一巡的時間內(指玩家由打牌至下一次摸牌的時間內),放棄了第一張放銃牌後,即成為振聽狀態。
注意點 :(1)不論自己聽牌的種類和形式;
(2)不論那一張棄掉的牌能不能構成任何役種(例2A);
(3)一巡需以自己摸牌或鳴牌時方為終結(例2B);
(4)包括由錯失加槓而導致放棄放銃牌(例2C)。
解決方法:(1)只要摸牌或鳴牌,此類振聽將自動解除(例2D)。
(例2A)
狀況:初期設定的聽牌狀況手牌: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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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人捨牌:下家打(無役下不能和)→對家打
由於振聽規則並不會理會「棄牌是否能構成役種」的情況。
放棄了第一張「8筒」令同巡振聽成立,對家打的這張「8筒」並不能和。(例2B)
狀況:在例2A的情況發生後一巡(同巡振聽解除)手牌: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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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人捨牌:下家打(無役下不能和)→對家打
→下家碰
打
同例2A相同,由於中途不涉及玩家的摸牌或鳴牌,同巡振聽因而成立。
要注意由下家所棄的牌並不一定不涉及同巡振聽。(例2C)
狀況:在例2B的情況發生後一巡(同巡振聽解除)手牌: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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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人捨牌:上家加槓(並非由玩家棄掉)並打
加槓「6筒」的一刻,搶槓一役已經成立
由於被搶槓等同放銃,忘記搶槓亦屬於放棄放銃牌,同巡振聽成立。(例2D)
狀況:緊接例2C的情況發生手牌: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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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人捨牌:上家加槓並打
(同例2C)→玩家摸打
→下家打
由於自己已經摸牌,即使明顯地把所摸的牌棄掉,同巡振聽仍可解除
同樣地任何形式的鳴牌皆可以解除同巡振聽(包括大明槓後立即嶺上開花)。
在立直並放棄了第一張放銃牌後,即成為振聽狀態。
注意點 :(1)不論自己聽牌的種類和形式;
(2)包括由錯失加槓而導致放棄放銃牌。
解決方法:(1)以自摸和牌。
(例3)
狀況:初期設定的聽牌狀況立直手牌: ![]()
立直後他家捨牌:下家打這一手如果和牌,就只有立直一盃口的2600分而已。
但如果要放棄這張「2索」換取三暗刻/四暗刻的機會,
就需要承受立直振聽成立,整局牌不能和放銃這個條件了。